财政年底家庭信托的注意事项
时光飞逝,转眼就到2018年6月了。 这意味着一年一度的税务筹划开始了。 税务筹划是为了对当下财政年度的收入情况进行回顾小结,必要时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在6月底财年结束时能以合理合规的方式避免多交税。 这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很重要。对于家庭信托的受托人 (Trustee)就更加重要。 家庭信托作为一种极为有效且普遍使用的合理避税与资产保护的工具, 在其操作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受托人及其董事成员有责任确保在6月30日前按照信托契约的要求完成一定的程序和决议。以往一些信托受罚的案例常常是由于受托人没有严谨地履行这一职责。让我们借此机会重温一下家庭信托年底筹划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项。
基本注意事项
信托的设立和日常运营都会产生不少的文件,如信托契约(Trust Deed)及日后的修改决议、对公司受托人董事的任命书,董事会决议记录,财务报表,交易记录等。这些文件最好订装成册,统一保留,确保文档的完整和有序性,并进行扫描留档。我们一般会为客户对各个信托建立一个“一页纸摘要”,清楚地罗列该信托的关键属性。如:
谁是受益人
信托契约的关键权力,是否可以分发资本和收益
信托的结束日期(Vesting Date)。是否可以延长?
谁是信托指派人(Appointor)?其是否还有其他的角色和权力?
受托人决议
信托的基本结构是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管理运营信托中的资产,分发信托收益。受托人必须为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而非自己,谋求福利。所以,所分发的信托收益一般按照受益人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纳税。如果受托人没有按规定为受益人分发当年的收益,受托人要按照最高税率对未分发的收益缴纳税款。而分发的决定是通过受托人(对于公司受托人来说,其董事会)的决议来记录的。所以,该决议记录也就至关重要。记录应该清晰地列明:
决议中考虑到的所有受益人,且
该受益人(群)有享受收益的资格
家庭信托契约没有统一的格式。所以其决议记录也就没有统一的格式。但要注意的是,记录中的词语一定要与信托契约一致。如契约中用Custodian,决议中就应该用Custodian,而不是 Appointor。虽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决议记录必须以书面形式保留,但为了避免将来无法出具有效证据的窘境,我们强烈建议客户进行书面记录。这在 Rowntree v FCT [2018] 的案例中有前车之鉴。
信托中持有住宅地产的特别注意事项
有时,由于受益人各年度收入变化不大,不少家庭信托的受托人每年会像盖萝卜章一样对信托收益的分配进行决议。如果信托中有住宅地产那现在要特别小心。在我们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家庭信托的受益人中如果有一人,无论是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群成员,是海外人士,那信托就需要按新规定缴纳地税附加费(Land Tax Surcharge)。所以,受益人应该只限制于:
澳洲公民
PR 持有者或新西兰444签证持有者,且在测试日期前12个月内,在澳洲住满200天的人
按规定不属于海外人士的公司及信托受益人
所以,信托受托人应该每年对受益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再决定收益分发安排。
综上所述,信托在6月底前的税务统筹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希望您今年收益满满,并在合理合规的分配过程中将家庭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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